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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7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8-01-02    

有关市、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其农垦分局粮食局,各水稻最低价收购委托收储库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经贸[2007]1178号)精神,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水稻最低收购价具体政策,现将《黑龙江省2007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已确定公布承担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政策,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2007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我省作为水稻主产区,被国家确定为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区域。为了增加政策透明度,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水稻最低收购价具体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精神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改经贸[2007]1178号)规定,黑龙江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为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储存安全、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在全省水稻主产区确定153个执行水稻最低价收购的委托收购库点,具体执行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二、水稻最低收购价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

国家规定的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0.75元,是指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水稻,送到指定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格。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水分14.5%以内,杂质1.0%以内,整精米率不低于55%,谷外糙米2.0%,黄粒米1.0%。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07年生产的等内品(五等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标准品的水稻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储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执行。即:水分:以国家标准中规定的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计增扣价、增扣量。整精米率:以国家规定55%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55%规定的,不增价。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2.0%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1.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水稻最低价政策的启动、执行和停止

(一)水稻上市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积极入市收购。同时,要密切关注当地水稻市场价格走势,当局部地区水稻标准品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

(二)按照国家《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我省水稻最低价收购适用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在此期间,水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经批准下达指令后,由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区域的指定委托收购库点挂牌收购。

(三)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以后,对市场粮价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的区域,经省启动预案协调小组协商后,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报中储粮总公司,并通知委托收购企业停止收购。

四、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粮款结算

执行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的最低收购价水稻,要及时结算水稻价款,坚持户交户结,不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或提等提价、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不得将购粮资金挪作它用。

五、收购服务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从服务“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送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开展政策宣传的同时,为农民提供提质、降水的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农民卖好粮,实现提质增收。要协助收储库点与乡镇政府(农场)搞好衔接,合理安排农户卖粮日期,做到有序、便捷,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间,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检斤、密码验质,做到不压等、不压价,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不提价,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要耐心解答。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设立样品台、咨询举报电话,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区域的乡(镇)、农场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间,要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区域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坚决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水稻最低收购价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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