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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工作措施》的通知
2008-04-23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农委函〔2008〕69号

 

  各市(地)农业委员会:
  为确保奥运期间我省供京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控制的工作方案》、农业部《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方案》和《黑龙江省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方案》(黑农委联发〔2008〕38号)的要求,现将《黑龙江省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开展好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
  附件:黑龙江省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工作措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黑龙江省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工作措施

  为确保奥运期间我省供京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控制的工作方案》、农业部《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方案》和《黑龙江省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方案》(黑农委联发〔2008〕38号)的要求,保障奥运期间我省所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相关标准、供给充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一)奥运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所在市(地)、县(市)必须保证本行政区域没有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同时各地要开展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二)奥运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要严格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农药、饲料和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
  (三)落实驻点监管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实行当地政府负总责、生产基地或企业负第一责任、主管部门派员驻点、指导监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开展自检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做到封闭管理,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重点监控农业投入品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凡禁用的必须禁用,凡限用的必须严格限用,从根本上杜绝违规或不当使用药物和添加剂;严密防范人为破坏或其他外来污染。
  二、强化“三品”标识使用管理
  (一)开展规范用标检查。一是将认证产品的编号用于其他产品(一标多用)或许可其他企业(包括下属企业和联营企业等)使用。二是超过三年认证有效期使用标志,或续展后超过规定期限使用原编号。三是用标商品名称与证书不完全一致,或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而未办理变更手续。四是以假充真,非法用标。五是认真落实蜂产品、乳制品、禽蛋、茶叶、水果、杂粮、大米、植物油、蟹类、藻类及超市销售肉类、蔬菜等十二类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无公害农产品,实行强制贴标上市。六是有机食品是否按照《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在获证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二)抓好“三品”管理。一是为北京提供奥运农产品的企业,如需办理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标志认证,将优先办理。二是为确保向北京奥运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对提供农产品的“三品”的企业,将列为2008年重点年检考核对象。三是为确保向北京奥运提供农产品的安全,对提供农产品的“三品”列为2008年的质量抽检对象。四是要求各地增强为企业服务意识,及时掌握各辖区“三品”企业作为奥运供应备选基地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为相关“三品”企业做好年检盖章或换证,以及提供质检报告等服务。
  三、做好贮藏运输等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一)供京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有相应的消毒、采光、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以及排放废水、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供京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要积极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运输工具,符合保证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狠抓责任落实
  (一)报告制度。各市(地)农委从4月28日开始,每周星期一12点前向省农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应迅速报告。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供京基地和企业供京农产品品种、数量、检验监测情况、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二)责任追究制度。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在保障行动期间,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级农业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与公安、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委机关和直属有关单位要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分工,落实好分管工作。
  (三)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农产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按北京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需要包装标识的要注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联系人:省农委市场处  贺 伟
  电  话:0451-82632889
  电子邮箱:hw@hl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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