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农村妇女发展生产提供信贷支持的通知
 
各市地妇联、信用联社、农金改办: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信贷的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农村妇女参与农村产业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经省妇联、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协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小额贷款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计划
  各市、地、县信用联社要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把扶持农村妇女发展生产资金列入当地农贷计划,每个县(市)此项贷款计划不低于农业贷款总额的5%。
  二、贷款用途
  这项贷款主要用于具有定单的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及经论证有发展前景、有还贷能力、对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有推动作用的"绿色经济"和妇女特色产业;积极支持"妇"字号生产基地建设。此外,对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有积极性而缺乏资金的贫困妇女也可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三、贷款条件
  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小额贷款按农户贷款条件掌握。
  四、贷款方式
  对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小额贷款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户联保贷款、抵押、质押贷款方式。
  五、贷款利率
  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
  六、贷款期限
  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小额贷款期限原则上按一年掌握。
  七、具体要求
  1、各地妇联、农村信用社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抓好此项工作,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努力把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工作办实办好。
  2、各地妇联要加强对农村妇女发展生产贷款工作的领导,要设专人负责,协助信贷人员落实、发放、回收贷款;同时要有计划地对农村妇女开展科技培训、信息交流、产品销售等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积极和当地政府、妇联沟通,把贷前调查搞实,严格贷款条件,落实贷款责任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真正起到推动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黑龙江省信用社合作协会

20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