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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问答 1、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工作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2《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3、《信访条例》确立的六项制度是什么? 主要有六项制度:一是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二是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三是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四是信访事项的办理制度;五是维护信访秩序制度。六是法律责任制度。 4、新《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5、信访人的提出信访事项采取的形式及方式?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时有何区别? 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的机关提出。 7、农委作为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范围有哪些? 1 、对省农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省农委及直属单位所属职工、工作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 3 、市(地)农委出具处理、复查意见,上访人不服,在规定期限内请求省农委复查、复核的。 8、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 信访人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9、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如何答复?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0、信访事项的时限制度是什么?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11、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制度是什么?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2、对信访人规定的六种禁止性行为是什么?违反这六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煸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访公示内容 1、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通信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4-1号省农委信访办 2、邮编:150001 3、农委主任电子信箱:zrxx@hljagri.gov.cn 4、信访电话:0451-82645909 5、省农委信访接待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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