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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的披露途径
2008-04-22    
(1)强制披露
  公众公司的监管机构或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如机会和风险、管理当局的计划与目标,对于这两项预测性信息,各国基本没有分歧,均要求披露。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Form10-K中要求披露竞争情况和未交货定单,对其他风险和机会的披露要求则散见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准则和其他规定中。我国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在第四节要求披露风险因素,在第十一节、十二节分别要求披露业务发展目标和募股资金运用的计划。
  (2)自愿披露
  监管机构既不禁止也不强制要求的内容,但一旦披露,则要求遵循一定的披露规则并须得到独立第三方的鉴证。对预测财务报表即是如此,如美国是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我国由强制要求改为自愿披露。
  (3)由投资顾问公司、专业投资研究机构、财务分析师提供
  多为财务预测或者盈利预测、行业分析等,特别在美国,财务分析师行业的发展已经成熟稳定,有买方和卖方分析师之分,企业通过预测盈利向市场传递信号(signal)的职能常常由卖方分析师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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