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返回旧版网站
站内检索
 
    省农委简介
农委领导 主要职责
组织机构 直属单位
农网邮箱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新用户注册
农业概况 农业动态 政策法规 农业生产 农业科教 农业标准 市场信息 分析预测 专家在线 热点关注 扶贫开发 劳力转移 产 业 化 绿色食品
信息联播 供求发布 网上展厅 大豆专网 玉米专网 农机监理 农网建设 远程教育 视频点播 致富典型 畜牧兽医 为您服务 招商引资 网上 168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2001-11-2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㈠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㈡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㈠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㈡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㈢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2001-11-29
如浏览其他相关新闻请进行全文检索
无标题文档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主办: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承办:黑龙江省农业信息中心   黑ICP备05005700号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     邮  编:150090     传  真:0451-82319308-8000
总机电话:0451-82319318 82319328   网络维护(分机):8377  信息服务:0451-82625500
最佳浏览模式  1024*768分辨率   网站访问量: